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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       ★★★ 【字体:
《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
作者: 聂德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7-09    

吧城华人社会历史风貌的真实再现

 

——《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评介

 

聂德宁

(广东长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广东长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丛书研究系列的第一部专著,由荷兰莱顿大学包乐史教授与中国广东长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吴凤斌教授合作著述的《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以下简称《唐人社会》)一书,已于2002年由广东长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以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及荷兰国家档案馆藏的荷兰文档案为主,并结合有关文献资料,对18世纪末(亦即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后期)吧城华人社会的若干侧面进行的考察和剖析。

《唐人社会》一书共分三编、八章和两个附录,约35万字。第一编“东印度公司后期的吧城唐人”,是对18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吧城华人社会中的几个专题,诸如对东印度公司与吧城华人的关系、吧城华人社区的状况作一个先导性的阐述。第二编“17871791年吧城唐人公案”,主要是考察和分析公馆《公案簿》第一辑的内容,对17871791年吧城华人的民事案件进行分类考察,并从各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来剖析当时吧城华人社会的各个层面。第三编“东印度公司后期的吧城唐人婚姻”,主要是考察和分析公馆《成婚注册存案》的内容,对17741791年吧城华人婚姻的年龄结构、媒妁人与主婚人的构成,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从中来探讨这一时期吧城华人的婚姻状况。两个附录为:一、“17721791年吧城唐人成婚注册表”;二、“1772年的巴达维亚城区图”。

正如该书的书名及其对书中各篇章的命名所显示的那样,《唐人社会》全书上下均以“唐人”、“唐人社会”来称呼当时吧城的华人和华人社会。作者之所以如此,绝非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加真实地再现吧城华人和华人社会的历史风貌。对此,作者在该书“前言”开宗明义地指出:“唐人,海外中国人的古称,源于盛唐的威名。”自唐宋以来,不仅海外华人习惯自称为“唐人”,而且海外诸国亦有称华人为唐人者。如(宋)朱彧《萍州可谈》有云:“汉威令行于西北,故西北呼中国为汉。唐威令行于东南,故蛮夷称中国为唐。”此外,(元)周达观《真腊风土记》,以及《明史》卷224真腊国条亦有载:“唐人者,诸番呼华人之称也,凡海外诸国尽然。”如今遍布于海外各地的“唐人街”,即是明证之一。然而,对于前荷属东印度首府巴达维亚(简称:吧城,今印尼首都雅加达)的华人及华人社会而言,“唐人”一名更是屡见于吧城华人公馆档案的记载。如:“唐人礼法”、“唐人祖家”、“唐人住吧”、“唐人甲必丹”、“唐人监光”、“唐人美惜甘”、“出唐人告示”等等,处处显示出当时的吧城华人无不自称为唐人。“他们称中国船为‘唐船’,中国货为‘唐货’,回中国为‘回唐’、回‘唐山’。”(前言,第1页)。因此,将18世纪末吧城的华人和华人社会命名为“唐人”和“唐人社会”,不仅是对其本来的历史名词的恢复使用,而且也更加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时吧城华人及华人社会的历史原貌。这无疑是作者力图以历史档案文献记载为依据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出发点之一,也是《唐人社会》一书有别于其他华侨华人史研究著作的独到之处。

如上所述,《唐人社会》一书的第一编,主要是对18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吧城华人社会中的几个专题,诸如对东印度公司与吧城华人的关系、吧城华人社区的状况作一个先导性的阐述。实际上,17世纪初期以来,华人就开始移居吧城,并且逐渐形成了一个拥有数万人之多、颇为庞大的华人社区。荷兰殖民当局对吧城的华人实行的是“以华治华、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策略。所以,早在1619年荷兰人据有吧城之初,就任命了华人甲必丹苏鸣岗,以管理华人社区的内部事务。据记载,“吧国公堂”的设立始于1742年,亦即吧城“红溪惨案”之后的二年。当时新任的吧城华人甲必丹林明光向荷印殖民当局请建甲必丹府,名为“吧国公堂”(俗称“公馆”)。作为荷印殖民当局核准的一个华人的半自治组织机构,“吧国公堂”不仅拥有对吧城华人的内部事务行使监督和管的权力,而且还珍藏了相当丰富的华人历史文物和档案资料。著名的东南亚史和华侨史专家许云樵先生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记述吧城华人艰苦创业历程的珍贵历史文献《开吧历代史纪》以及公堂中所悬挂之五个木刻碑记的内容进行校注,其成果为海内外华侨、华人历史的专家和学者所重视并广为引用。然而,更为大量的公堂档案,包括《公堂案簿》、《成婚注册存案簿》、《户口簿》、《新客簿》、《寺庙簿》、《冢地簿》、《公司簿》、《种痘簿》、《身份证明书》、《建筑许可证》,以及文教、社团等等方面的原始档案资料,时间跨度从18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近200年左右。《唐人社会》第一篇正是通过对这批原始档案的逐步发掘、整理和研究并结合相关的其他历史文献资料,对18世纪中后期(亦即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后期)吧城唐人公堂的设立、公堂的职责与功能,吧城的唐人监光(华人社区)及其寺庙、冢地、私塾、义学、书院等宗教和文教设施,一一加以详尽的考察和叙述。可以说,《唐人社会》第一篇是迄今为止对东印度公司统治后期吧城华人及华人社区较为系统和全面的阐述,真实地再现了当时吧城华人社会的历史风貌。

在现存的公堂各类档案当中份量最大、记述最有系统、保存最为完整的档案,当首推《公案簿》。《公案簿》又称《公堂案簿》,根据已整理出来的公馆档案目录,《公案簿》的原始档案总计有32卷本(册),字数达六百余万字,占整个公馆档案的四分之一。其中,1787年至1920年为中文记录,计有28卷(册),1920年至1940年为马来文记录。《公案簿》第一辑(原档第一卷册)所涵盖的年代为17871031日至179128日,虽然只是三年多一点时间的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但却是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现存时间最早的《公堂案簿》,也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仅存的《公堂案簿》。从内容上看,《公案簿》中所记录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每星期例行一次对有关华人各类案件的会审记录,二是吧城华人公馆有关华人社区重要事件和重大决议的记录。

《唐人社会》第二篇就是对《公案簿》第一辑的内容进行考察和分析。虽然《公案簿》第一辑所覆盖只是三年多一点时间的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但内容已经相当丰富,总共有经济案件、妇女婚姻案件、社会治安案件、公堂规章制订等等共580起。经济案件中又有欠贷款、欠药费、欠船税、欠赌资、欠工钱、生意纠纷、家产纠纷、典当纠纷、高利贷纠纷、租卖房屋纠纷等等内容。若按其内容性质不同来分类,大体上可以分为经济案件、妇女婚姻案件、社会治安案件和公堂规章及其它种类。其中,以经济纠纷的案件最多,成为《公案簿》中最广泛而最主要的部分。这些经济案件包括有欠钱、欠贷款、欠药费、欠船税、欠赌钱、欠工钱、合伙生意、托银回唐、立遗嘱、分家产、典当、高利贷、租卖厝、租园地、贩假鸦片、包税纠纷等等。华人妇女与婚姻案件所涉及的范围甚广,有夫妻纠纷、订婚、退婚、私奔、离婚、女婢等案。华人社会治安案件包括有盗窃、斗殴、偷坟、诬告、诈骗、会党、捉拿逃犯以及新客的担保等案件,涉及当时吧城华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至于《公案簿》中所记载的有关华人社区重要事件和重大决议则包括了公堂的公务规章,社区治安条规、防火立章,华人甲必丹、雷珍兰、武直迷(荷兰语Boedemeester之音译,为管理遗产、专理孤贫福利之职)以及朱葛礁职位的遴选和更替,华人公冢费用的收取,以及为华人救济院、造桥、修路等公益福利事业捐款的记录等等。为此,在该书的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章中,专门针17871791年吧城唐人经济案件、唐人妇女与离婚案件、唐人法令与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吧城唐人防火防盗与公堂立规,分门别类加以考察和分析。正是通过大量的具体案例分析,从而使当时吧城华人社会生活全息图景得以渐渐的清晰和明瞭起来。

家庭婚姻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元素,亦是社会史研究的主要对象。《唐人社会》第三编“东印度公司后期的吧城唐人婚姻”,充分利用了公堂档案中的《成婚注册存案》资料,对17751971年吧城华人的婚姻类型、结构以及华人的离婚再婚与再醮,逐一进行详细统计分析,从中来考察和探寻当时吧城华人社会内部宗法关系、人际间的社会关系以及华人社会内部与华人社会外部的相互关系。在传统的华人社会中,男性的第二次结婚称为“再婚”,女性的第二次结婚称为“再醮”。根据作者对这一时期《成婚注册存案》资料的统计分析,在17751791年吧城华人中有58位女性离婚,占成婚注册女性总数的3.28%;有89位女性再醮,占成婚注册女性总数的10.06%,即每十个女性成婚者中就有一个女性再嫁,显示出吧城华人妇女再醮率偏高的趋势。如果能够将吧城华人妇女的再醮率与同一时期的国内数字与之作比较,无疑有益于此类婚姻家庭研究课题的深入展开。诚如作者所言:“婚姻家庭与社会、经济、文化、法律、政治及种族的繁衍紧密相连,深入研究极为必要。”(第322页)所以,对吧城华人公馆《成婚注册存案》这一有关海外华人家庭婚姻问题的原始档案的整理和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拓展。

总之,《唐人社会》是第一部以吧城华人社区的原始档案为基本史料并结合有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撰述而成的吧城华人社会史专著。书中以大量的具体案例分析来展示18世纪末期吧城华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全息变迁图景,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准。尽管书中有些提法和观点,诸如第二篇“吧城唐人公案”的提法还有商榷之处。此外,相关的荷兰文档案文献资料也有进一步发掘和充分加以运用的余地。然而,毋庸置疑,这是一项极具开拓性的研究成果,必将有力地推动印度尼西亚乃至东南亚地区华人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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